“持械大闹发布会”!雷士照明孰真孰假?
雷士照明的商标权之争,影响面再次扩大。
近日,山东雷士在中山市古镇举行招商会暨新品牌新产品发布会,现场有人在舞台上发表激烈质疑,该视频在圈内流传。
围绕此事件,雷士照明的商标权争端,进入更多人的视野。
这场招商会之前,惠州雷士就通过公开渠道发布了严正声明,其中强调,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雷士照明品牌的唯一权利人和所有权人。
在该声明里,惠州雷士将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为“山东侵权公司”,认为其擅自使用雷士注册商标进行违法招商,授权或转授权生产、销售含有雷士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在线上故意曲解山东高院判决,发布大量不实的信息。
惠州雷士在声明里表示,山东侵权公司与雷士照明之间没有任何股权或合作关系,不具有任何雷士照明的合法有效授权,已于2015年6月15日解除了与山东侵权公司的合作及商标授权。根据山东高院的二审结果,对方可以继续使用“雷士”字号,但仅限于字号使用权,其不能使用雷士注册商标,更无权转授权、授予他人生产、销售带有雷士注册商标的产品。
声明认为,山东雷士在市场上片面解读二审判决的含义,仅凭字号使用权在市场上进行大量的侵权行为,用已经终止的文件欺骗市场上的合作方,欺骗广大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肆意践踏法律规定,严重侵犯我司合法权益。
相似的声明内容,惠州雷士曾经多次提及。
例如11月28日,雷士照明中山生态园落成典礼在中山古镇举行,事后,雷士照明官微及多个渠道推送了相关文章,其中就提到:
该篇文章同时提到了雷士照明CEO林良琦的说法:雷士照明坚决反对一切破坏产业生态的行为—历史的倒车只会让我们集体受损。
他认为,企业发展没有捷径可走。诚信经营、脚踏实地、修炼内功,才是长久之道。靠蹭热度和走捷径也许一时风光,但终究难以长久。
这些主张,或许也表达了对雷士商标权争端的态度,坚定主张惠州雷士对“雷士照明”相关品牌商标的权利。
大材研究注意到,一个认证为“NVC山东雷士”的公众号,多次发布了对于商标争端的文章,也在维护雷士相关商标的使用权,并通过多次说明佐证其行为的正当性。
该账号的认证主体是: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
例如,10月底的一篇文章《山东雷士再致广大消费者及合作伙伴》里,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表示,近日,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所谓声明,公然实施污蔑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为“侵权公司”等商业诋毁行为,不仅引起广大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关注,更激起广大知情正义人士的公愤。
在该声明里,山东雷士介绍了一些关键信息:
1、惠州雷士与山东雷士均为雷士创始人一手创立,两公司同宗同源,如今却“兄弟相残”。
自成立以来,对外宣传中,雷士亦将惠州雷士、山东雷士并列,宣称为雷士的生产基地(详见雷士H股招股说明书)。2022年,惠州雷士单方发起诉讼,提出山东雷士变更“雷士”字号、停止商标侵权等诉讼请求。
2、2012年8月,惠州雷士向山东雷士出具《承诺书》、《授权书》、《补充授权书》等系列授权文件,授权山东雷士公司有权在9类和11类商品上使用“雷士”、“NVC”、“光环境专家”、“雷士NVC”等商标,享有20年商标使用权(2012年-2032年),且该相关授权明确约定“不可撤销,不可解除,长期有效”。
3、惠州雷士恶意诋毁山东雷士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有违商业道德,更是挑战法律底线。
在声明最后,山东雷士发出了呼吁:兄弟同心,其利断金。作为兄弟公司,山东雷士、惠州雷士理应携手共进,重塑未来,共同承担传承和发扬雷士品牌的历史重任。
此外,10月初的时候,该公众号陆续转载了针对商标纠纷的文章,例如《雷士照明深陷商标纠纷,谁能力挽狂澜?》,该文章透露了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刑满释放日期是2024年12月3日。同时也介绍了双方商标纠纷的起源。
另有文章是《“雷士风波”再起:惠州雷士、山东雷士互诉商标权》。
结合其他的公开文章,山东雷士多次强调的一点信息是:
惠州雷士于2012年与其签订了20年期限合作协议,并出具了《承诺书》,授权并许可山东雷士使用的商标是:在9类和11类商品上已有效注册的“雷士”、“NVC”、“光环境专家”、“雷士NVC”等商标。
其承诺里提到,对贵我双方已签署之书面文件(含协议、合同、往来函件等,下同)所载明的商标使用权,允许贵司使用20(贰拾)年;
如果贵司出现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情形时,由贵司自行指定的第三方继受本承诺及双方所签的书面文件项下贵司的全部权利义务;
本承诺书是不可撤销的。如我公司违背此承诺,则承担相应责任,如双方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与本承诺书相冲突时,以本承诺书内容为准。
在11月29日的新品牌新产品发布会上,山东雷士推出了一个新的品牌,名叫:雷士Plamd(帕兰德),并发布一系列全反射光照明产品。
同时,山东雷士的招商行动展开,从现场视频来看,确实有不少人到场参加,可见雷士照明创始人的影响力不减当年。
针对这场纠纷,相关媒体也有公开报道。
据中证网此前的文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24年10月16日,该法院对侵害雷士照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变更“雷士”字号的诉讼请求,认定“山东雷士公司使用‘雷士’字号获得了惠州雷士公司明确授权”。
终审期间,惠州雷士主动撤回了山东雷士停止侵犯“雷士”商标权的诉讼请求。
而此前的一审中,惠州雷士在起诉状及相关答辩状称,山东雷士对于“雷士”字号、商标构成侵权,理由是惠州雷士与山东雷士2015年6月15日签署《协议书》,约定解除惠州雷士之前向山东雷士出具的《授权书》等授权文件,山东雷士不再享有20年雷士商标使用权以及使用雷士字号的授权。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4日做出一审判决,支持惠州雷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山东雷士立即停止侵犯惠州雷士注册商标专用权,山东雷士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变更“雷士”字号等。
但是,一审的判决结果,半年后被终审判决撤销。
从目前双方的态势来看,这场纠纷预计还将持续下去,要想达成和解、共同推动雷士这一品牌的发展,还需要破解一系列难题。
大材研究认为,一大难点在于,对于雷士字号、商标的使用权限,如何更明确地界定?以及山东雷士是否能够授权经销商使用?
当前双方各执一词,需要判决书的公开。如果此前的判决书上未能明确更多细节,或许还将继续付诸行政或法律裁决。
毕竟同一品牌由两家不同的公司经营,在各个区域发展经销商,肯定会形成冲突,很难持续下去。除非,两家公司有机会重新走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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