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278万余元先行赔付家具款”案件拖了4年未决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其在成都经营家居卖场业务,今年上半年净利润达4.05亿元,可谓一家成功的家具渠道公司。
但是就是这样一家公司,2015年与其商户的一件要求收回先行赔付款官司,拖了四年之久,案件至今仍处在被告方上诉阶段。由此可见经济案件之复杂曲折。
成都富森美南门一店商户苟泽明及其实际经营的高新宏极木业经营部(以下简称宏极木业,经营者:冯伟)违反其与富森投资签署的《富森·美家居建材MALL入市经营合同》(合同编号FSB445),未向已订货付款2,784,299.00元的消费者供货。
作为需对已订货付款的消费者承担全额先行赔付义务的市场开办方,富森投资于2015年8月18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苟泽明及其实际经营的宏极木业承担富森投资先行赔付消费者2,784,299.00元的责任。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1月20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并进行了法庭调查。
庭审结束后,苟泽明及宏极木业经营者冯伟向法院申请追加成都市鸿基木业有限公司(简称“鸿基木业”)为共同被告。
2015年12月8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鸿基木业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5)高新民初字第6708号判决,因案涉商铺的经营者及相关商铺的销售者系第三人,富森投资公司无权向苟泽明及其实际经营的宏极木业进行追偿,驳回了富森投资的诉讼请求。
2016年8月富森投资对该事项进行上诉,2017年1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案件。
2017年4月19日此案件在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成都中院认为,一审对案涉合同的实际销售者查明不清,可能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6708号民事判决;(2)发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6月22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如下:苟泽明、高新区宏极木业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森投资支付2,784,299.00元。
苟泽明、宏极木业经营部已提出上诉,截至2019年8月22日,该诉讼事项处于上诉阶段,尚未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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