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撤店未交货 商场要承担连带责任?

家居迷 时间:2019-02-25 12:42:30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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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型家居商场中的经销商收款后关门撤店不交货,家居商场经营场所出租方和家居商场管理方是否要为此担责,一直是广为争议的话题。日前,记者获悉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铁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个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消费者与经销商的买卖合同,由经销商给付消费者违约金和利息,经销商所在家居商场的出租方和管理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型家居商场中的经销商收款后关门撤店不交货,家居商场经营场所出租方和家居商场管理方是否要为此担责,一直是广为争议的话题。日前,记者获悉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铁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个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消费者与经销商的买卖合同,由经销商给付消费者违约金和利息,经销商所在家居商场的出租方和管理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在该案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家居行业

经销商闭店歇业

近年来,大型家居商场在城市中不断扩张,很多实力品牌经销商将自己在家居商场中的经营场所装修得富丽堂皇。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受各种因素影响,家居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时有发生。

2018年4月,任女士在鞍山市安合橱柜商店(以下简称安合橱柜)签订购买橱柜等商品合同书,并分两次支付货款4.18万元。之后,安合橱柜歇业闭店,任女士在未收到订购产品的情况下,将安合橱柜及安合橱柜所在家居商场的展位出租方和管理方共同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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