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家具未用约定板材赔三倍

时间:2018-10-13 10:18:00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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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介绍,2014年2月22日,消费者马某在北京市怀柔区一建材市场内的北京温馨圣德利家具店定制了3组衣柜。马某与北京圣德利世家国际整体家具有限公司签了合同,约定“柜体白橡色E0级”,并约定总计价款、店收预付款及余款。马某支付了预付款。同年3月12日,家具公司在马某住处安装完3组衣柜后,马某支付了剩余款项。后因该衣柜刺激性气味强烈,马某委托有关单位对3组衣柜的板材进行鉴定,结果表明板材并非约定好的。马某将经销商诉至法院。

买主定制家具时约定使用高级板材,收货后却发现家具气味刺鼻,经鉴定并非使用约定好的板材。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经销商被判支付买主三倍赔偿金。

据介绍,2014年2月22日,消费者马某在北京市怀柔区一建材市场内的北京温馨圣德利家具店定制了3组衣柜。马某与北京圣德利世家国际整体家具有限公司签了合同,约定“柜体白橡色E0级”,并约定总计价款、店收预付款及余款。马某支付了预付款。同年3月12日,家具公司在马某住处安装完3组衣柜后,马某支付了剩余款项。后因该衣柜刺激性气味强烈,马某委托有关单位对3组衣柜的板材进行鉴定,结果表明板材并非约定好的。马某将经销商诉至法院。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负责在北京市市场维权打假的工作人员鉴定,制作涉案3组衣柜的板材并非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E0级露水河牌刨花板。一审法院判决经销商前往马某处将拆除后的3组衣柜移走,并返还马某购买衣柜的价款6700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经销商支付马某赔偿金20100元。

经销商路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三中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定制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而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三中院经过审理认为,马某定制衣柜的地点为路某经营的北京温馨圣德利家具店,应当认定路某与圣德利公司一同为提供该合同约定服务的经营者。路某、圣德利公司未使用约定板材制作家具,却声称家具由露水河牌E0级刨花板制作,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依法应支付马某三倍赔偿金。据此,三中院判决驳回路某与圣德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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