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9 11:04:00 浏览:次
定制家具是很多房主在装修时的选择,但质量却参差不齐。当定制家具出现问题的时候,普通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2019年11月23日,梁某与某家居店签订了一份代购协议,定制了一整套家具。双方约定由家居店寻找合适的厂家,梁某从家居店下单,家居店全权负责定制家具出货到安装,待确认产品无缺陷后,梁某一次性付给家居店所有费用。而后,家居店业务员张某找到了生产厂家某庄公司,确认由某庄公司供货。梁某与家居店签订代购协议后,梁某共向家居店支付了31636元,家居店向某庄公司支付了31636元。2020年1月,梁某收到了定制家具。但过了不到半年的时间,定制家具就出现了褪色的问题。梁某找到家居店协商,要求退换家具。家居店随后联系了某庄公司进行解决。某庄公司给出的处理方案是打磨喷漆后修复,遭到梁某拒绝。2020年9月30日,家居店委托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这批定制家具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色差),检验结论为不符合标准要求。2021年1月6日,家居店的张某与某庄公司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某庄公司补偿张某1万元,张某负责销毁这批定制家具并拍摄货物销毁视频发给某庄公司。但此份协议上购买人梁某并没有签字,梁某也不认可这份协议。后某庄公司向张某支付了5000元。家具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梁某将某庄公司和家居店告上法庭,要求得到相应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退还某庄公司5000元;家居店不承担责任;由某庄公司赔偿梁某1万元。本案中,虽然梁某的定制家具不到半年就褪色存在色差情况,但此为瑕疵,而非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家居店实施了欺诈行为使梁某陷入错误认识购买定制家具,所以应由生产者某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梁某与家居店签订了代购协议,由家居店的工作人员张某购买家居用品,张某即为梁某的代理人,在买卖及后续服务中的行为均代表梁某。因某庄公司生产的家居产品存在瑕疵,所以张某有权要求某庄公司减少价款。
某庄公司与张某曾在2021年1月6日签订了《协议》,其中约定某庄公司补偿张某1万元且已经履行了5000元的支付义务。所以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及实际情况,应由某庄公司赔偿梁某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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